全国妇联权益部发布《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》

11

11月25日电 据全国妇联官方微信25日消息,2016年3月1日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》正式实施,规定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、捆绑、残害、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、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、精神等侵害行为构成家庭暴力。根据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的规定,证据对证明有家庭暴力事实或现实危险具有重要作用。为了帮助受害人树立证据意识,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全国妇联权益部组织编写了《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指引》。以下为家庭暴力受害人证据收集中的有关重点提要:

证明发生过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

1.公安机关出警记录、告诫书、伤情鉴定意见等,包括:公安机关出警后制作的受害人的询问记录、施暴人的讯问笔录、报警回执等;公安机关对加害人、受害人出具的告诫书;公安机关依法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后,抄送给受害人的决定书副本;公安机关对受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后出具的报告。

2.村(居)民委员会、妇联组织、反家暴社会组织、双方用人单位等机构的求助接访记录、调解记录等。受害人如果曾经到这些机构投诉,可以申请查阅调取详细记录,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投诉记录。

3.病历资料、诊疗花费票据。因家庭暴力就医时,保存好就医的病历资料、诊疗花费票据等。

4.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录音、录像。在保证人身安全的情况下,可以对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过程进行录音、录像。

5.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照片、录像。对家庭暴力造成的身体伤痕和打砸现场拍照、录像。

6.保证书、承诺书、悔过书。如果加害人有悔过的表现,可以要求加害人写保证书等,并签署姓名及日期。

7.证人证言、未成年子女证言。请目睹或听到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邻居、同事、未成年子女等作证。

8.受害人的陈述。自己叙述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况。

证明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

《反家庭暴力法》第二十三条规定,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,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,人民法院应当受理。

如果加害人通过电话、短信、微信、QQ聊天记录、电子邮件等威胁、恐吓的,受害人可以录音、截屏等方式备份保存此类证据,具备条件的,可以通过公证处提取电子证据。 【编辑:田博群】

广州市来穗人员积分制服务政策修订 昨起征求意见

港澳会客厅丨陈国基:研究改良“高才通” 冀人才在港落地生根

“十四五”期间 青海9100余名退役军人实现高质量就业

河南省禹州市三地调整为中风险地区

国防部:军队的正面形象不能成为个别商家的赚钱工具

武汉“解封”后大批人员离开,各地如何承接?

北京将建设数字贸易试验区 服务进出口持平略增

黄群慧:推动需求侧管理与供给侧改革有效协同

河南布局城市“生命线” 提升防洪排涝和应急能力

优衣库称不使用新疆棉花,新疆棉花协会发声

青海海西新增66例无症状感染者、4名确诊病例

江西小圩村顶上的“乌云”散了

驻保加利亚使馆提醒中国公民进一步做好新冠病毒疫情防护

(乡村行·看振兴)江西万年竹荪采摘正当时 菌菇飘香促振兴

冷空气尚未退场 气象部门提醒做好“春捂”

文章版权声明:除非注明,否则均为横琴鲸准智慧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原创文章,转载或复制请以超链接形式并注明出处。